学术论文

个人合作建房,路漫漫,其修远兮

2006年11月15日,温州市市场营销协会通过当地一家房产公司以1亿多元的价格拍得一块政府出让的15650平方米土地,这是国内首个拿到土地的个人合作建房项目,被称为个人合作建房的“破冰之举”。

其实,自2003年起,北京就有人在互联网上率先提出集资建房,得到网友的热烈响应。2004年初,温州市场营销协会也向外界抛出了以协会牵头开展个人集资建房的计划,亦得到了众多人响应,但一直没有实质性进展,但这次拿到土地,可以说是迈出了个人合作建房成功的一步。

从法律上讲,个人合作建房并不存在障碍。1983年,国务院批准建设部发布了《城镇个人建房管理办法》,提倡“互助自建”模式。这应该是个人合作建房被认可的最早年份;1992年的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建设部、国家税务局联合颁发的《城镇住宅合作社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城市居民、职工为改善自身住房条件可以自愿参加住宅合作社,自行组织建设或委托其他单位建设合作住宅;从土地使用权的取得资格来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都可以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从房地产开发角度来看,如果以非营利为目的,并由具有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个人合作建房并不为法律所禁止。

但从另一方面来看,我们国家关于个人合作建房的法律和制度还不健全,目前仅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具体的实施细则还未制定。如对于个人集资买地,从土地市场这方面来说是行得通的,但后期开发是否符合开发土地的资质要求,目前相关法律还不是很明确;合作组织的人员构架、资金筹集、监管和使用、土地的获得、开发方式和销售规则等相关制度还未建立;此外,个人集资建房是否触动“非法集资”的雷区,如何规范集资行为,等等,这些法律空白还有待弥补。

但可以肯定的是,国家对于个人合作建房这种模式还是持支持态度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早就提出多渠道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并将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组成部分。

根据央视《东方时空》的一项调查,95%的受访对象支持“个人集资合作建房”的建房形式,在目前房价高企、开发商利润过高的情况下,个人合作建房不失为解决中低收入者住房困难的一条新的出路。在这方面,除了国家应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外,土地、城市规则、税务和银行等部门的大力协助也十分重要。

但对于个人合作建房,我们仍应持理性和谨慎的态度,首先温州本次拿地行动所需的过亿元购地资金全部来源于260位参与人,平均每人拿出了超过40万元,实际上超出了急需解决住房问题的中低收入人群的支付能力,即使如此,还多次在与开发商竟拍土地时望地兴叹;此外,在房地产开发越来越专业化规模化的趋势下,合作建房的运作需要大量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这部分投入也是价值不菲,如果商品房价格回落,大型化的个人合作建房模式可能就失去其存在的价值。总之,对于个人合作建房,目前还是路漫漫,其修远兮,需要不断的探索和总结。